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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作者: 国资动态
发布时间: 2016-12-23
       经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薪改小组)同意, 2016 年 12 月 12 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资委令第 33 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一、《考核办法》的修订背景
      
国资委成立以来,始终把业绩考核作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业绩考核在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做强做优做大中央企业中的引领作用和激励约束作用,紧紧围绕中央企业改革发展重点任务,不断探索完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重大部署,落实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加强对中央企业分类指导、分类考核, 2015 年以来,国资委在深入研究测算、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系统设计与重点突破相结合、企业自主经营与出资人导向相结合、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突出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目标任务要求,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30 号)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考核办法》的总体框架
      
新修订的《考核办法》力求简明扼要,对业绩考核的基本问题作出原则性、框架性政策规定,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稳定。
       
《考核办法》共七章五十二条。第一章总则,对考核依据、考核对象、工作原则、考核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第二章至第五章为新编章节,分别为考核导向、分类考核、目标管理以及考核实施。其中,“考核导向”章节明确考核重点体现在突出发展质量、注重资本运营效率、发挥功能作用、坚持创新发展、重视国际化经营和健全问责机制等六个方面;“分类考核”章节紧密贴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 2015 〕 22 号)和中央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意见的要求,结合企业不同功能定位,提出更加明确的考核要求;“目标管理”章节着眼于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需要,对考核目标的系统性、发展性、内生动力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考核实施”章节对考核程序、内容、工作机制进行明确。第六章奖惩,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负责人薪酬构成,重点补充了绩效年薪按月预发放和任期激励收入等相关内容。第七章附则,对考核期内企业发生重大变动、新组建企业的考核、专职党组织负责人和纪委书记的考核、地方国资委开展业绩考核等内容作出规定。
      
三、修改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分档设置考核目标值,发挥考核目标的引领作用。
      
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提质增效压力加大,目标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为充分发挥考核目标的引领作用,更好地激发企业自我加压的内生动力,在认真总结以前年度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实行年度经济效益指标目标值分档管理。同时,将企业考核目标值先进程度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工资总额预算紧密衔接,使业绩考核目标与资源配置、企业职工工资紧密挂钩。通过分档管理,形成“赛跑机制”,鼓励企业主动追求“步步高”。
       
(二)基于企业功能定位实行分类考核,提高业绩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考核办法》以《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经国务院同意,已于 8 月 24 日由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实施)为依据,对不同功能企业,提出不同考核要求。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主业处于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国家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重大专项任务情况的考核。对公益类企业,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相关考核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价。
       
此外,为强化分类考核基础管理,《考核办法》设立了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不同功能企业承担的特殊事项列入管理清单,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在考核时予以适当处理。
       
(三)落实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突出经济增加值考核。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经营利润扣除债务和股权成本后的剩余利润。《考核办法》突出经济增加值考核,重点是在分类和差异化上下功夫,针对不同功能、资本结构和风险程度的中央企业,提出差异化资本回报要求。通过考核经济增加值,着力引导企业资本投向更加合理,资本结构更加优化,资本纪律更加严格,资本效率进一步提高。
      
(四)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考核办法》坚持“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原则,强化了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的紧密衔接。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规定,明确企业负责人薪酬构成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 30 %以内确定;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企业,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绩效年薪按照一定比例实施按月预发放,国资委根据年度经营业绩半年预评估结果对企业负责人预发放绩效年薪予以调整。
       
(五)适应规范法人治理结构需要,完善董事会企业考核。
      
随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和董事会职权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对建立规范董事会企业的业绩考核,既要较好体现国资委出资人意志,落实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又要适应规范法人治理结构需要,调动董事会积极性。《考核办法》就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的考核权,开展考核工作的主体、方式等进行了规定。
      
为确保《考核办法》顺利实施,国资委将在《考核办法》主体框架下,结合考核期内的工作实际和最新要求,适时制订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经济增加值考核、任期激励等具体实施方案,并尽快以国资委配套文件形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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